《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一方面从债务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或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而且一定程度上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