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的基本情况来看,这十五万元确实是许先生在和周女士离婚时约定给的离婚赔偿金,这是该给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系双方离婚以后形成,但实际并未发生借款交付的事实,故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涉案款项虽以“借条”形式出现,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借条产生的背景、过程,实质应属于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条系受胁迫所形成或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许某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遂判决许某支付周某15万元补偿款。
许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上述协议达成后,男女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对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条款中的具体内容予以补充、变更。本案中,周某与许某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但不妨碍双方离婚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财产分割、补偿事宜另行达成协议。即双方在离婚后另行达成15万元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首先,回溯借条签订过程,周女士一开始提出25万元,最后确定15万元、分三期给付,体现双方对于款项具体金额、支付时间进行协商过程。双方在订立“借条”之初,即明知并无借款事实、且无真实的借贷意思,双方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借条。其次,关于双方签订“借条”真实意思,根据双方对于借条产生背景的陈述,结合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依据许某报警、单方陈述形成的处理结果,可确认双方实质就离婚后财产补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即本案中,双方以“借条”之名、行“补偿”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