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高某某为女儿办理工作事宜找到被告田某某,田某某声称其有能力为高某某的女儿办理工作,高某某先后分两笔共向田某某支付30万元,其中第一笔10万元系现金支付,第二笔20万元系银行转账支付。田某某收取款项后并未办成此事。高某某多次要求退款,但田某某仅退款7万元,剩余23万元拒不返还,高某某委托我们代理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田某某返还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我们认为高某某委托田某某为其女儿办理工作事宜属于非法请托事项,该请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田某某应返还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实现完胜(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齐仟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