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徐某某2001年3月至2016年3月在西安某高校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3月1日,徐某某与西安某高校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2016年3月1日,西安某高校因管理模式调整通知徐某某到西安某物业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均不变;徐某某到西安某物业公司工作至2016年4月15日。在职期间,西安某高校未为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徐某某于2020年5月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安某高校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86300元【1035元/月(2017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为1035元/月)×180个月(15年,计算至75周岁)】。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徐某某的仲裁请求,徐某某不服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徐某某2001年3月至2016年3月在西安某高校工作长达十五年期间,西安某高校未为徐某某办理缴纳养老保险手续,且现在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导致其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西安某高校应承担未为徐某某办理缴纳养老保险给其造成的损失。因徐某某2019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西安某高校应自2019年11月起支付徐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因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现徐某某主张按每月1035元标准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本案仅主张180个月的养老待遇,故西安某高校应自2019年11月开始,每月支付徐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35元,至徐某某75岁时止。
办案总结与思考:
1. 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当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一年仲裁时效起算点从何时开始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一年仲裁时效起算点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开始计算,第二种观点是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超过仲裁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因此律师建议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举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对于第一个条件,应由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有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未办理。对于第二个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补办,只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表示不能补办,且经法院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实不能补办时,才能发生损害赔偿之债。也即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上必须由法院作出确认,这是能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第三个条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损失,一般来说未缴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的损失是即时损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累计损失、延迟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将第二个条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承担,劳动者很难取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会口头告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是无法开户补缴养老保险的,但不会出具不能补办的书面证明,这就给劳动者举证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第二个条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承担较为适宜,最终需要法院确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司法实践中有经过法院向人社局确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补办而支持劳动者主张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案例。
4. 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
法律并未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并不统一,经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有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有按照陕西省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还有按照同期西安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的60%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关于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截止时间也不统一,有的是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至75周岁),有的是判决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至劳动者死亡时止。笔者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5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确定,按月支付至劳动者死亡时止。
齐仟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