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要点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提起公司清算诉讼的条件: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二、公司清算申请人
律师办理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应注意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公司的申请人一般为公司债权人。如果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三、公司清算组成员
律师办理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应注意审查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是否在如下范围内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四、清算申请的撤回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清算申请前,申请人可请求撤回申请。
(2)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可以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3)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如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五、清算案件中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要求重新核定,但清算组不予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可依法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5)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六、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应注意的事项
(1)发现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清算组可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2)在清理公司财产时,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应依据《公司法》第188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4)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112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5)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七、管辖
公司清算案件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