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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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权出资相关问题

作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次举报

最近做了几个种业企业的股权收购尽职调查项目,涉及植物品种权出资的问题,网上一查,似乎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还没人写,遂写此文。

一、植物品种权出资的性质

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所以植物品种权出资属于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所以,植物品种权出资也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二、植物品种权出资的类型

(一)根据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状态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品种审定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林木品种特殊一点,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示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植物品种权还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类似于专利,这是植物品种权的民事保护。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没有必然关系,审定的品种不一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可能还未经过审定。

也就是说,根据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状态,植物品种权可分为未审定的品种、经审定但未获得品种保护的品种、经审定且获得了品种保护的品种、获得保护但未经审定的品种。在品种权出资意义上,获得品种保护的品种会有一个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类型于专利证书。用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出资,没有争议。未审定的品种、经审定但未获得品种保护的品种,在性质上属于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出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根据权利性质分类

植物品种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生产经营权),科研机构或公司对自育的品种拥有所有权,但不是每个公司都有自主育种能力,没有自主育种能力的公司往往会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品种权。有些买的是品种的所有权,有些买的品种的使用权,甚至是一些特定地区的使用权。购买使用权实际上是获得了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

授权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通俗地讲,独占许可就是只有被许可人有权实施品种权,许可人不得再授权他人,自身也不可再使用;排他许可是许可人不得再授权他人,但自身可以继续使用;普通许可是许可人可以再授权他人,自身也可以继续使用。

以植物品种权的所有权出资,这个没什么障碍。以植物品种权的使用权出资,这个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问题

未审定的品种、经审定但未获得品种保护的品种,在性质上属于非专利技术,是否可用于对公司的出资呢?我们来看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该条明确了可以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可以以技术成果出资,而技术成果不仅包括已经获得专利保护的专利等,还包括未获得保护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第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对短期聘用的,可根据其业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报酬。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允许其以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份入股的,其作价入股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投资各方约定。”该文件中的专有技术,可以理解为非专利技术。

在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的审核问询中,上交所问及:“根据申请材料,(1)2007年,苏世功、郑茳、肖佐楠、匡启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方式认缴1,900万元注册资本;(2)2009年,郑茳、肖佐楠、匡启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方式认缴1,400万元注册资本;请发行人说明:(1)2007年和2009年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基本情况,包括研发人员、研发过程、技术概况、出资后及目前的使用情况、与发行人业务的关联程度,是否属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研发完成,不属于职务发明的依据及其充分性、合理性;”保荐人回复相关非专利技术是研发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软件,用业余时间研发的,非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不属于职务发明。2021年6月25日,国芯科技成功过会。

综上,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存在法律障碍,具体到植物品种权,虽然未申请品种权保护,但作为非专利技术出资,也不存在法律障碍。但要注意,出资人需要对用以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享有权利,不存在权属纠纷。

四、使用权出资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可以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鉴于拥有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权利人并非所有权人,并没有权利将所有权转让至接受出资的公司,所以使用权出资似乎存在障碍。

但若仔细研读《公司法》的第二十七条,该法条并未限制“可以依法转让”的客体性质,使用权也可以作为转让的客体,并且法条中还明确列举了“土地使用权”。所以,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湘科政字〔2014〕144号)【注:该文件已到期失效,但其中的观点仍可借鉴】明确了在登记注册公司时允许专利权人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强调专利许可方式为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明确了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该办法没有强调独占许可才可以。

相关案例

(图片来源:《TMT投资实践(二十七)——IP使用权出资,我该注意什么?》,作者:胡耀华(金杜律师事务所) 张瑞睿 (金杜律师事务所))

综上,植物品种权使用权出资也不存在法律障碍,但部分工商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是独占许可品种权才行。此外,品种权还比较特殊,种子具有特定的气候适应性特征,品种购买人一般购买的是品种的生产经营权(繁种、加工、销售的权利),可能覆盖所有品种审定区域,也有可能仅覆盖部分审定区域,购买人仅在部分区域享有独占生产经营权。部分区域的独占生产经营权是否可以出资,也需要和工商管理部门沟通。

五、实践操作

国家层面没有植物品种权出资的障碍,但不同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可能会把握不同的口径。不过,工商管理部门不同意也没关系,出资人也可以采取变通方案。

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客观上能给相关主体带来经济收益,也会为相关主体所需要。出资人可以将植物品种权再授权许可给被投资公司,独占许可也好,排他或普通许可也好,约定清楚授权许可费用,该费用会成为出资人的债权,然后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实现出资的目的。

在出资协议中,也可以将直接出资与授权许可、债转股两种路径同时约定,设定好相关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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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年12月24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个人简介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税务筹划等商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税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