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徐熙媛)与汪小菲的瓜又有新的剧情,大S晒出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控诉汪小菲不履行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否公平在所不论,就效力而言,人家是有效的。假如汪小菲现在觉得亏了,破罐破摔,据不履行离婚协议,大S可以拿着台湾的离婚协议在大陆申请执行吗?
答案是可以的。不过,我推测汪小菲已经提前做了相应的准备。据了解,汪小菲在大陆最有价值的财产是麻六记的股份,而在最近,汪小菲已经转出了麻六记的相关股份。别看人家微博上说话没什么逻辑,背后已经是有很精密的算计啦。在纠纷当中,时间也是很重要的资源,当时间拖的足够长时,就存在重新协商的可能。我们持续吃瓜就好,后续应该还会有新的剧情。
接下来是比较枯燥的法律内容,不感兴趣的可以滑走了。我们来说下台湾判决在大陆认可与执行的相关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具体细节如下:
一、认可对象
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目前,大S晒出的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需要结过台湾地区法院的司法确认,形成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之类的司法文书,才可成为被认可的对象。
二、管辖法院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大S在台湾,汪小菲在大陆,管辖法院由汪小菲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三、认可与执行的关系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 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总结一句话就是:先认可再执行。
四、授权手续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五、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二)请求和理由;
(三)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律具有广泛性,明星们的娱乐新闻也涉及诸多的法律知识,了解这些知识,可以把瓜吃的更透。
#大S汪小菲离婚案中有哪些法律问题#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