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税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带老婆吃火锅,老婆跳车身亡,老公被判刑,这也叫过失杀人吗?

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617人看过

  之前看过一个聊天截图,一个人问:想当警察需要懂什么法?另一个人回答:其实不懂法,也是可以的。

  虽然是笑话,但也确实折射出某些现实,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确实有待提高。

  过失有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前者是预料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后者是本应预料到但没有预料到。前者比如张三自信自己可以闭着眼睛用飞刀插中李四头上的苹果,但失误插李四脑门上了;后者比如张三开车错把油门当刹车撞死了李四。无论哪种过失,行为人对危害后果都是根本反对的。

  本案中,坐在后座的老婆任性跳车而亡,对前面的司机来说,首先可以排除故意,可这属于哪种过失呢?过于自信的过失?难道说他预料到了老婆会跳车但可以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本应该预料到老婆会跳车而没有预料到?无论哪一种过失,似乎都不太符合。可法院还是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了。

  成年人应该自负责任,任何时候自己都是自己生命的第一责任人,自己都预料不到或没考虑后果的事,凭什么要别人预料到进而让别人负责呢?

  其实除了过失之外,还有个意外事件可以考虑。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而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关键不同则在于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危害的后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即成立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则成立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意味着行为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本案中,似乎定性为意外事件更为妥当。

  很多人提到货拉拉案,虽然争议不断,可人家获得了优秀文书奖。很多时候,舆论的监督,确实是有限的,并且,对权力的监督手段也是比较有限的。大众对已经作出的判决,通常也只表达些情绪。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年2月7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