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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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减资时,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的税务差异

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8日|分类:公司法 |1768人看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股东减资的,其因减资取得的收入减去股权成本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司股东减资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股东因减资而收回的款项,分为三部分:初始投资成本、盈余积累和其他所得。初始投资成本部分是成本,不纳税;盈余积累部分实际上相当于公司向减资股东进行了分红,而“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税”,所以该部分也不纳税;其他所得,相当于是股东将股权转让所得,该部分需要纳税。对个人股东来说,因为不适用“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税”的政策,所以该部分需要纳税,税率为20%,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相同,所以个人股东减资的政策不再做区分,直接以减资收入减去股权成本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统一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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