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税务局看来,公司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实质上是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向股东进行分红,股东再用分红所得投资到公司。如此一来,个人股东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公司股东却可以适用“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税”的政策。但对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来说,有5年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资本公积,这里强调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是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质上还是属于股东对公司的投入,只是记载到了股东权益项下的不同科目,所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不视为分红。但这里其实有一个漏洞,我们举例来说明。
图片内容:图1:陈某持有B公司100%股权;图2:陈某和李某分别持有B公司80%和20%股权。
如上图,B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全部由陈某持有。后李某出资500万元对B公司进行增资,其中25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250万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如此一来,B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50万元,陈某持有1000万元,占比80%,李某持有250万元,占比20%。然后,B公司再用这25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B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万元,陈某持有1200万元,占比80%,李某持有300万元,占比20%。
对陈某来说,相当于B公司将李某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中的200万元分配给了陈某,陈某再用这2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在这个分配的过程中,陈某实质上是相当于取得了分红的,但根据现行的税法政策,陈某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