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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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前置条件的理解

发布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9日|分类:金融证券 |840人看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已经发布,其2.1.2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有媒体进行了误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培训内容,该条款的真正含义是:发行人满足(1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并

且(2)是创新层公司。也就是说,原来已经在基础层挂牌满12个月的基础层挂牌公司,在进入创新层的当天起即满

足北交所挂牌前置条件,而不是说需要由基础层进入创新层后再在创新层挂牌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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