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人方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0日 4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2 年 4 月 11 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17日被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年2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3 年 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罗人方,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永顺检刑诉[2022]15 号起诉书、永顺检刑变诉[2023]6 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7日、202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湘燕、王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罗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