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竞业限制合同未约定补偿金标准,有效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549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竞业限制未约定经济补偿标准的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未约定补偿金标准是有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如在工作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