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那么,女性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能否以怀孕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内,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尤其是针对“三期”女职工来说,单位的考核依据应该更加详细,理由充分。如果理由充分证明“三期”女职员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以怀孕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如果你是“三期”女职工,在工作中遇到不公正待遇,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