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就业市场依然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更多地集中在女性身上。女性因为生理婚姻、怀孕等问题,一些用人单位的招聘负责人表示,企业追求的是利润,因此在招聘的中,明确规定“只招男性”。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中明确了男女平等就业原则。如在工作中,遇到不公平待遇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