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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因距离太远不去,有赔偿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4387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法向您支付赔偿金,但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没有30天书面通知员工的话,需要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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