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通过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名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有效。根据国家对购房人资格的限制,实际购房人请求确权或请求名义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应支持。实际购房人基于借名合同关系请求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