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473条,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一般情况下,广告为邀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开发商如果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