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孩子成为了孤儿、有些孩子因为父母严重经济压力无法抚养子女、身体精神健康问题不能抚养子女,为了给这些孩子找一个健康的家庭,父母或者福利机构将孩子送养。那这些被收养的孩子与生父母之间还存在关系吗?还能够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第十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根据上述介绍,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般在此情况下,养子女不能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若曾经照顾过亲生父母,对亲生父母扶养比较多,可以适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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