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也就是说集资房分为两种:拥有完全产权的集资房和拥有部分产权的集资房。
一、拥有完全产权的集资房
(1)取得产权的集资房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婚前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未取得产权的集资房,离婚怎么分?
未取得产权的集资房,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归谁居住。或者双方竞价,谁出的最多,谁就取得集资房的使用权,并给另一方补偿即可。
二、拥有部分产权的集资房
只有部分产权的集资房,夫妻离婚要求对此分割时,如果要确权或者分割,就必然对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而这一系列行为还要考虑其他共有人对房屋享有的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对一般只就该集资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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