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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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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会不会被婚后的债务所连累呢?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316人看过


当一段婚姻走向尽头,夫妻之间的所有矛盾都会在这一时间被激发,其中最突出的当属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那么,婚前个人财产会不会被婚后的债务所连累呢?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对债权人在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在第1089条做出了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如果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被执行,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只应该偿还其应当偿还的部分。

当然,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清偿能否执行婚前个人财产,取决于多种因素,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理清财产及债务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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