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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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中,一人自认效力及于其他人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149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其中的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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