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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公司可以撤销自认的事实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52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正因为公司撤销自认不在规定情形之列,所以其撤销自认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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