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出资人的出资款项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者是其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上面已设定了相关的权利负担时,该出资行为并不当然无效。此时应当责令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办理土地的变更手续,或者是解除相关的权利负担,变更完相应的手续或解除相关的权利负担之后,该出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