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主要是关于股份制公司另行募集资本的规定,着重体现了公司法对促进股份制公司成立的立法意图,因为公司的成功设立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公司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予以鼓励设立。
如果认缴股份制公司的股份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认购款的,该行为可能会影响股份制公司的筹建设立,因此其他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股份,该募集行为会认定为有效。如果未按期未按期缴纳认购款,给公司设立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该认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股份制公司股份认购后应当按期交纳认购款,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拖延认购款的缴纳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