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法律并未就男性职工未休陪产假需补发工资报酬做出相应规定。而且,多数用人单位不会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规定未休陪产假的补偿机制,在双方缺少关于经济补偿金约定的情形下,法院难以支持未休假职工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请。
对于已休陪产假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应支付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男性职工享受陪产假15日,休假期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