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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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被法院强制执行,实际股东可以对抗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3日|分类:公司法 |931人看过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具有公示效力,代持股协议只是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因此应当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实际股东的损失可以向名义股东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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