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具有公示效力,代持股协议只是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因此应当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实际股东的损失可以向名义股东进行追偿!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具有公示效力,代持股协议只是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因此应当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实际股东的损失可以向名义股东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