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股权,也是要先通知公司全体股东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股权,也是要先通知公司全体股东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