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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能否成为食品安全处罚的免责事由?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经济仲裁 |389人看过

“坚果庄园什锦早餐麦片”由某进口商进口并经销,该食品外包装的中文标签在配料部分标示了“调味料”成分。周某在某超市购买该食品8袋,后以该食品外包装的中文标签在配料部分标示“调味料”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东城食药局举报。东城食药局在行政处罚中认定该食品外包装标签上的配料表中标示了“调味料”成分,未标示具体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条的强制性规定,对某超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后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但该食品外包装的中文标签在配料部分标示了“调味料”成分,未标示具体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提示:

    进口食品经营者已查验进口商取得的检验检疫机构的行政许可,但所销售食品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如实记录的义务的,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须向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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