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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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合同中各类约定费用的收取产生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73人看过

1、返利费用。超市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商品再销售额或进货额,收取一定比例返利费用的,由超市对商品的具体再销售金额或进货额承担举证责任。若双方对进货数量发生争议的,由供应商对供货数量承担举证责任。

2、服务费用。超市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由主张收取服务费用的,原则上由超市对是否履行了促销、劳务等服务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其他费用。超市主张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的,法院会根据个案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就相关要件事实,如商品是否进场,新店是否开张,商品是否特殊陈列等,确定举证责任。

由于供应商与超市之间的长期合作经销业务的结算,存在时间跨度长、单据保存困难等特点,对上述举证责任承担者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法院会根据《证据规定》和行业特点,把握好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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