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在遇到效益不好的情况下会通过减少员工来降低成本,但是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了节省这笔支出,企业会使用一些手段让员工主动辞职,比较常见的理由就是效益不好降低员工工资。那单位这么做真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按法律规定,公司以效益不好随便降员工工资的行为,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