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下游零售商、餐饮企业屡屡出现制假贩假事件,我们作为上游供应商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方面要确保货物来源清楚、渠道清晰、货物保真,另一方面要学会保护自己,关口前移,堵塞漏洞,主要抓住以下三个关键点:
合同条款务求严谨。销售货物签订书面合同的,绝对不能省略验收条款,要明确验收期限及质量异议期,如:“需方应当在到货后两天内验收货物”(“需方应当当场验收货物”),“若发现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此期间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约定对方验收人员,如:“供需双方约定需方的业务代表为某ⅹⅹ、某ⅹⅹ。需方的业务代表之一在每次的供货交接凭证上的签字即表明需方同意接受凭证上所记载的内容,并实际收到货物且验收合格。”
验收过程务求实效。签订合同后要严格履行,尤其验收环节不能走过场、形式化,而要认真、严格地清点、验收货物,对于采取口头约定方式及时清洁的,不能简单地认为钱货两清了,而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更要做好验收工作,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需方也没有当场确认无质量异议,则需方在收货之日起两年内(商品没有保质期的)或保质期内(商品有保质期的)可提出异议,供方可能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后果。所以无论是供货方送货还是需方自提货,验收合格后都要经双方确认并签署货物验收单(或送货清单),注明“对该批货物质量无异议”以及验收日期并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合同纠纷时使用;若对货物质量产生异议,在货物验收单(或送货清单)上注明验收意见以及验收日期并签字盖章。
随货手续务求完整。货物保真,“身份证明”至关重要,从采购到出货各环节都要把与货物“身份”(特别是酒类商品)相对应的质检报告、酒类流通随附单、交易票据等保存好,并随附货物进行流转,其中:务必要求对方在货物验收单(或送货清单)上进行全面确认或表明意见,并签字盖章;随酒类商品移转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定要按照规定填写完整,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均应详细填写,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商品的信息填写应尽可能详细,生产日期及批号不能缺少,不能麻痹大意、图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