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7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6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 中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7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6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 中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