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乙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跑产安置补偿费。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乙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跑产安置补偿费。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