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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玉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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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1日|分类:公司法 |629人看过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将其除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院应当要求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履行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另行认缴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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