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冲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消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冲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消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