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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1263人看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己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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