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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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携带传染病病源的劳动者?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2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派出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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