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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一定合法有效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363人看过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格式条款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预先制定的,对方无法进行修改,签订的合同中格式条款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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