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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

发布者:陈美玲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7日|分类:海事海商 |215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机动车登记仅具有公示对抗效力而非物权效力,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而是在交付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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