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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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发布者:陈美玲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7日|分类:银行 |407人看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状况、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未按规定还款原因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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