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年,原、被双方系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乙在上海市奉贤区小区1和上海市奉贤区小区2为业主装修房子,其将部分工作交给了原告甲团队完成,原告甲具体负责铝合金护栏、大门、阳光房玻璃顶等的制作和安装。任务完成之后,由被告乙向原告甲结算报酬。原告甲总共为被告乙做了两个小区的活,报酬近10万元,被告乙已经通过微信支付了80000元,尚欠20000元未结清。经多次催促结清余款,无果,故涉诉。
被告抗辩
被告乙认为案涉项目承接人是某公司,被告主体应为该公司。其只是该公司员工,涉案项目的经理,诉讼时已离职,所使用的微信系该公司账号,其身份代表的是公司,为职务行为。
律师分析
本律师代理原告甲,在收到被告乙的答辩意见后收集相应的材料。
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显示,某公司是一人公司,法人是丙,而且丙是唯一股东兼执行董事。公司监事是被告乙,并且丙与被告乙是夫妻关系。
根据以上信息,我方转变诉讼策略,追加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丙为被告,与被告乙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1、被告乙提供的《装修合同》显示某公司是承包方我方可以大方承认该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把该公司加入诉讼中承担责任。
2、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丙如果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开庭时,被告乙仍是某公司监事,监事的职责是监督,不是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因此,其已离职且只是项目经理的抗辩不攻自破。更重要的是,被告乙在整个事件当中的表现和行为,完全符合债务的加入。因此,即便公司是主要被告,被告乙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结果
庭后被告方主动联系我方调解,并最终通过法院调解结案。综上所述,被告乙披露某公司的做法,不仅没有实现逃脱责任的想法,而且还把配偶及“家庭”公司连带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市场主体,不必求胜,但求不败。因此,一定严格严肃的站在诚信真诚的一面才可以立于不败之地。立足于非真本身就注定了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