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焦点 】
一、姜某的转款行为是否根据老姜的遗嘱继承?
二、小姜是否丧失继承权?
三、姜某能否分得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本案中,姜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哥哥老姜在生前留有指定其一人继承遗产的遗言,也未提供相关“遗嘱”。因此,姜某的该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姜某主张小姜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老姜,已丧失继承权,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小姜在其父亲重病时作为亲属到医院签名、也曾到医院看望父亲,询问父亲有无住处。从以上行为看,只是由于小姜未成年时父母离婚,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造成与父亲在感情上的疏远,加之此前一直在上学,成家后要照顾母亲和小孩,且老姜在生病前有自理能力和一定收入,综合以上情况,小姜的行为并不符合遗弃其父亲的法律定义。故法院对姜某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本案中,被继承人老姜有亲生女儿小姜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而言,此情况下,姜某不能继承遗产。但是,根据姜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住院单、手术单等证据来看,老姜重病的两年间,均是由妹妹姜某一家照顾,姜某不仅日夜陪伴在哥哥病床前,还装修了自家一处房屋,给哥哥居住,并和丈夫一起照顾哥哥的生活起居、穿衣吃饭、卫生清洁等,尽量延长哥哥生命。在哥哥去世后,其丧事也由姜某夫妇料理。对此,小姜予以认可,可见,姜某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扶养、照顾责任,这也是老姜在弥留之际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姜某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着公平原则,法院认为,本案中姜某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酌定姜某和小姜分别按45%、55%分得老姜的遗产。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姜某向小姜返还老姜的遗产存款11万元,姜某应分得老姜遗产存款9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