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一般俗称小时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么?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多个劳动合同么?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有什么要求?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五、大学生勤工俭学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司法判例】虽然在校大学生并未明文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但大学生勤工助学与劳动者将人身权交于用人单位受其支配与管理的就业不同,不应以劳动关系论。法律未就勤工助学规定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不支持相关诉求。
相关法律争议纠纷
1、约定不清造成的(口头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主张是非全日制用工则需要其承担举证责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举证不足,则有认定成事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可能性。
2、非全日制用工违反规定
如果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等方面规定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变更了日工作时间,周累计时间,工资支付周期等,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事实全日制劳动关系。从而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风险,比如认定成违法解除,并承担赔偿金的可能。
3、与同一家公司通过签订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这样方式逃避全日制用工,则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用工方式,属于无效的合同,有认定成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的可能。
2009年3月,李某到某县人民医院从事水电工工作。第二年三月份,李某到医院签订两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分别约定李某为医院从事水工工作和电工工作,工作时间均为每日4小时。2012年5月,李某同时以自己名义和以彭某的名义与某县人民医院分别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同日,李某以自己名义和以彭某的名义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担任水电工,并自愿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2015年11月医院通知李某等人(实际为同一人)终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
法院认为,表面上看起来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且每个合同项下约定的工作时间也不超过法律规定标准,但事实上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甚至要求原告分别以电工和水工身份或以他人名义同时与医院签订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从而使作为劳动者的李某每天实际工作时间达到8小时,用以规避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有关义务,这种以非全日制合同形式建立的劳动关系,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用工方式,实际上形成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小时工出现如下的情况应依法维权,争取合法权益。
1、用工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小时计酬标准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报酬结算支付周期超过15日;
4、其他用工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