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刀吉才让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9日 4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因要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案涉拆除通知)违法,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川0129行初21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21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市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川01行终15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1号行政裁定,并指令本院继续审理该案。
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案涉拆除通知违法,庭审中,被告也认可其作出的案涉拆除通知违法,故而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撤销了案涉拆除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现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案涉拆除通知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对原告林炳中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行为违法。
律师意见: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定要注意,如果不撤销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一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损失很难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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