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擅长的领域,做到极致。以专注的精神、专业的能力、高效的品质,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
梁家硕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主攻方向:公司法
服务时间:09:00-21:59
执业律所: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95218853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梁家硕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323人看过举报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房屋产权证书名义上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若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即主观上是善意的、不存在重大过失、尽到审查义务等,应认定其取得该房屋抵押权。
上一篇
下一篇
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协议的性质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徐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952188539
222人看过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能对半分吗?
156人看过注意!律师提醒:未婚同居要当心,以下2种情况
762人看过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家庭共
41794
7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梁家硕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
关注我们
梁家硕
扫描二维码加律师为微信好友 可以与律师零距离接触~
QQ咨询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法律咨询热线
19952188539
返回顶部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