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家硕|时间:2022年06月20日|3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为XX公司的职工,XX公司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后因市场环境原因,XX公司发布内养、退养制度,要求公司职工回家待岗。后XX公司停发职工A的工资,待市场环境好转,A又重新回到公司上班,但回家待岗期间的工资一直未予补发。后A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XX公司以其与职工A劳动合同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XX公司应当支付职工A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梁律师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劳动者停工期间的生活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劳动者在停工期间仍需生活支出,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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