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家硕|时间:2021年09月02日|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系XX公司的经理,但并不是法定代表人,XX公司欠付XX公司债务,后XX公司、D向XX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后A与XX公司、股东D达成《债转股协议》,D将持有的XX公司股权转让与A,以抵偿债务。XX公司以XX公司、D未履行还款承诺书的义务,将XX公司及D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即A与XX公司、D签订的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适用于XX公司。首先,债转股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次,债转股协议并未加盖XX公司的公章,不能认定为公司行为,对XX公司无约束力。据此,判决支持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梁律师建议:“公司职务行为”在《民法典》中有具体规定,即公司员工从事公司经营行为,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合同签订时,如果是公司行为,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一定要加盖公司公章,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公司的职务行为,往往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