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购买了XX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与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A支付购房款,入住了涉案房屋。入住后,A发现涉案房屋厨房和餐厅过道顶有漏水的情况,并向物业反映,又要求开发商XX公司进行修复,未果,诉至法院,请求XX公司偿付因不履行维修房屋义务而支出的维修费。XX公司辩称:涉案房屋是经过验收,质量合格,且原告已经入住涉案房屋一段时间,发生的所谓质量问题不能证明是何种原因所致。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开发商负有维修义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梁律师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关规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无偿进行维修。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因此,在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负有维修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