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父亲去世前不久,陈女士才发现,其早在2008年就将家中房产以远低于市价的20万元价格“出售”给了侄女小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虽由父亲居住,实为父母婚内共同房产,母亲去世后,房屋应由父亲和王女士姐妹共同继承,父亲并无擅自处分权利。为此,陈女士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侄女小美所持房产证。可是在这期间,小美却将该房产向某信托公司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将获得的375万元贷款使用一空。陈女士为拿回房产,将信托公司和小美起诉至法院。然而一审法院基于房产证的公信效力和善意取得制度,并未支持陈女士解除抵押的诉请。陈女士无奈之下,委托孙云霞律师提起上诉。鉴于此案已走到二审程序,代理律师全面复盘,悉心应对,案件获得发回重审机会,以及发回重审的一审胜诉判决——法院采纳孙律师意见,认定信托公司存在未实质审查借款人资质、未核实抵押物真实权利状况等过错,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对抵押物的善意取得,判令其协助王女士姐妹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
孙云霞律师